澄清声明

   (2024)鄂 0192 民初 3744 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,根据该判决书的内容,我司发表声明如下 :

    我司员工在(2021)粤 73 知民初 9 号判决书尚未生效的情况下,将司法未决事实在朋友圈发布,我司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,构成商业诋毁,我司已根据法院判决向夸夫曼(上海)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0元。因我司行为对夸夫曼(上海)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造成了负面影响,现我司郑重公开澄清,消除影响。

2025年2月19日 09:4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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